俞大猷,暫時過關了。
能通過小教場內兵卒的不同,覺察到李斌,乃至浙江都司欲練精兵強將的意圖,從而判斷出他們一定不會放任濫竽充數者進入的機靈勁,讓李斌真正看到了俞大猷身上的潛力。
但潛力,他也就只是潛力...
拋開歷史的濾鏡,此時的俞大猷還沒資格讓李斌在其身上投入更多的精力。
在按部就班的完成后續考選工作后,李斌這塊CPU,火力全開。
從書院講師招募,到婚禮籌備;從迎接陳侃歸來,到協調新引的處置。一直忙碌到八月,李斌都未得消停。
先是鹽引問題,寧波衛這邊的考選一結束,李斌便隨同返回南京兵部的孫主事一道,奔赴杭州。
在運司這邊,李斌大膽地提出了“鹽商自購、納稅取引、商給工本”之策。
正常的明代官營鹽業,是標準的“產、運、銷”分離體系。
直接管理鹽場生產的鹽課司,只負責生產;批驗所只負責交割,而運司則負責鹽引銷售。
以商人視角來看,這個過程是:
鹽商先去運司繳納錢糧,運司核對底簿,確認有引并收錢后,發放鹽引,并截取存根,登記在流通文簿上轉送批驗所。
這時,該鹽商手里的鹽引就是一個只有半聯的鹽引。等他到批驗所交割實物鹽時,批驗所會先將該鹽引與運司發來的流通文簿進行比對。
在確認鹽引與存根上的半印能嚴絲合縫地對上,編號一致、內容相符后,才許其支鹽。
支鹽時,批驗所會將鹽引的一角截去,證明該鹽引已經使用。同時在該引的背面,“刀刻驗關”。
證明該鹽引,途徑該處。并在后續,鹽商個人運鹽至販售地時,每經過一次檢查,就會在鹽引上刻痕,以保證其行銷路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。
待到鹽賣完后,該鹽商將鹽引就近交還給當地官府。再由地方府縣按期,將這已經用完的鹽引發回運司。
運司會拿這些廢引,比對流通文簿,確認銷售情況。同時和存根對比,確認廢引的回收,應收盡收。
核對無誤后,運司再將存放有廢引和存根的流通文簿,并底簿一道,發往巡鹽御史處二審。
等全部核查工作結束,這批鹽引最后發往京師戶部,集中銷毀。
這一套流程走下來,不僅復雜。
鹽業的生產部門,即鹽場、鹽司更是完全參與不到“鹽業經濟”帶來的利潤分配環節當中。
鹽場產多少鹽?又能拿到多少錢?
完全由批驗所和運司說了算。
鹽場、鹽司本身對分配沒有話語權就罷了,這套制度中最操蛋的地方,還在于指導生產任務的批驗所和分配利潤的運司,從某種角度上看,他們又是分離的。
這就導致,鹽場中的灶戶,需要負擔的生產任務和其獲得的收益,并非完全相關。
但凡批驗所和運司不當人,或是因協調不及時。比如去年的長引(有效期一年)核銷,在今年的某個月份忽然增加...
那對鹽場的灶戶們來說,不亞于“鬼子進村”。
長此以往,為應付差事而生產的官鹽質量,顯然也無法和為了賺錢而生產的私鹽質量相媲美。
這同樣是而今,鹽政中的一大弊病。
抱著“摟草打兔子”的想法,為了確保灶戶們能夠拿到真金白銀;也為了恢復官鹽的質量,李斌干脆選擇將其交給市場自發調節。
鹽商自赴心儀鹽場購鹽,購鹽款項,直接在鹽課司監督下,交給灶戶。
同時,作為擔保方,鹽課司可以從中抽取一定“確保鹽場按時交貨”的擔保費用,用以填補鹽課司上下的收入。
至于名義上的“若鹽場灶戶無法按時交貨,則需鹽課司協調,或保交付,或賠償商賈損失”。
它是對商家的一種保證,但更像是一個名義。
畢竟,真金白銀擺在面前,李斌相信沒有哪個灶戶會不開足馬力玩命生產。
君不見我東叔,警察都進村了,還在抓品控呢!
這是什么?這特么就是市場!
開放了鹽商購鹽的選擇權,為了爭取利潤,為了留住顧客。
李斌相信鹽場出鹽的品質以及生產效率都會有明顯提升。
當然,在改革的初期,李斌的動作比較保守。
鹽商自購僅限于“特”字號余鹽引,同時該引的使用流程,也沒做其他改動。
除了鹽商可赴鹽場自購外,唯一變動的僅有批驗所核銷一個環節:
運司納銀,取引。
至批驗所截角,但不刻痕。
鹽司見截角引后,準許其購鹽。
購得實物鹽后,再回批驗所,刻痕,發出...
試行發引,兩萬。
單引作價四錢。
在命張泰寧帶著一千六百兩銀子,去運司取得新引后,李斌抽出空閑,再訪慈溪。
此時的慈溪縣城,人聲鼎沸。
作為浙東鹽業重鎮,慈溪縣中從不缺乏鹽商。如今,縣中各路鹽商都被這運司新規給沖擊的腦子發懵。
如蔣奇峰等人,看這運司新規,那是橫看眼熟、豎看更熟!
直接去鹽場購鹽?
這特么不是私鹽的玩法嗎?
結合李斌此前那句“我不會再放任爾等有高榷利,但我也可許爾等不再藏頭露尾”...
他竟然,真的做到了?!
與縣中其他鹽商,廣開大宴,四下串聯。交流探討,運司新規所圖為何不同,有李斌的“仙人指路”在前...
蔣奇峰沒有出門。
在聽到這個消息的第一時間,他便將自己關進書房,快速分析起其中利弊。
利好,自不必說。
這等于是給了他們這些私鹽販子一個洗白上岸的機會。
但弊病,卻也同樣明顯:成本飆升!
這特加余鹽引的定位,在運司新規中描述得很明確:它僅僅是納稅后取得的合法經營憑證與購鹽憑證。
其每引四錢,并不包含購鹽成本。
這是它和其他鹽引最大的不同。
其他鹽引,如常股鹽、存積鹽。這兩種鹽引,理論上都是需要運糧開中后才能取得的。
其采購成本,就是鹽商購糧、運糧時所付出的金錢;而其鹽稅稅款,則體現在官給工本與鹽商運糧開中的成本差價當中。
包括正常的余鹽引,八錢左右的引價中,亦包含了稅銀與工本銀。
而新出的兩萬特加余鹽引,僅僅只包含了稅銀,卻不包工本銀。
與此同時,由于鹽商沒有官府的強制力,他們可沒辦法像“倉鹽折征”那樣:兩百斤鹽,給人灶戶二錢銀子就打發了。
甚至,當灶戶們可以合法賣鹽時,沒了風險顧慮。
以往六錢就能買到的私鹽,灶戶們會不會趁機提價?
本來六錢工本銀加四錢稅銀,這一引鹽,不算運輸成本都已經來到一兩了。若是灶戶們再提價...
成本直接翻倍!
任何商人,在面對成本翻倍時,都很難保持淡然。
李斌理解這一點,所以...
“老爺!老爺!同知...同知...李大人來訪!”